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判決聲請承認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267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請求大陸地區判決聲請承認之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理由欄第二項中關於「業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徽省銅陵市『人民法院』西元2004年8月23日(2004)銅中民一『初』字第118號判決如附表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西元2004年8月23日(2004)銅中民一『終』字第118號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俊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書記官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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