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3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3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341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系爭本票有無為現實提示?提示日為何日?(付款之提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之謂。)
二、請釋明各張本票之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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