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聲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聲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聲字第65號抗告人即聲請人甲○○上列抗告人因98年度消債聲字第65號免責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3月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書記官蔡於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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