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27號原告 許明賢
許 吳秀琴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秋麗 律師被告 許泰榮
許 李絹代 共同訴訟代理人 聶智慧
張名賢 律師複代理人 鄭明達 律師被告 許喜緣
許喜雅 許萍君 共同訴訟代理人張名賢律師複代理人鄭明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六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希準時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能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書記官火秋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