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救字第1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蔡金保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惟無資力支出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此觀該條例第7條第1、2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雖主張其無資力支出上開費用云云,惟其所提出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雲林分會、審查表、資力詢問表、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項,經核尚不足以釋明其確有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之事由存在,自應駁回其暫免繳納清算費用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書記官賴成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