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聲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聲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三二五號
聲請人乙○○Tho
丙○○Kat共同代理人 蔡淑明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甲○○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陳國禎法官李彥文法官陳重瑜法官鄭玉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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