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40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40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二一號
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送達代收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淨瑜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六七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王苑琛~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0二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捌仟貳佰貳拾捌元│0000000││││限公司 辜振甫 │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