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三五二七號
原告豪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三舍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弘
送達代被告宗泰不銹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天水 住同右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條亦有明定。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區○○○路○段○○○號一樓,此有原告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第二頁註明公司業已遷址,及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被告公司查詢資料登記公司所在地係在前開台北市士林區可參,是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