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43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四三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陸萬玖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除假執行供擔保之數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其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五日,參加由被告擔任會首,每會為新台
幣(下同)三千元,採內標制、會期自八十八年一月十五日至九十年九月十五
日之互助會三會。惟於八十九年十二月間,被告竟表示要停止標會。經被告與
原告會算後,被告同意給付原告二十萬七千元(九千元乘以二十三期),並於
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開立同面額之本票一紙,交付原告,作為清償上開債務
之擔保。爰訴請被告給付二十萬七千元,及自起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