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181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1819號
反訴原告  府邸建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郭吳春滿 即合滿工程行間請求給付保留
款事件,反訴原告業於民國101年10月31日提起反訴,惟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
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定有明文。是依其反面解釋,本訴與
反訴之訴訟標的不相同者,即應徵收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被告係
以兩造間工程合約(下稱系爭合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反訴原
告給付保留款新臺幣(下同)164,866元。而反訴原告乃係基於
系爭合約及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反訴被告賠償損失計266,400元
,兩者之訴訟標的並不相同,揆諸上開說明,應予徵收裁判費。
復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266,4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
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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