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二九四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丙○○
甲○○即上訴人統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主文欄內關於「 李明宗 」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B書記官應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