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五五號
原告乙○○
甲○○送達代收人 黃少臻 右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二人起訴後,均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一百十萬元、四十萬元,原告乙○○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一千八百九十元,原告甲○○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一千元,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原告二人均應在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甘大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蕭琪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