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補字第四四四號
原告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丙○○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壹萬柒仟叁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零伍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昀儒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B書記官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