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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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重訴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交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更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上河院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即 范峻彬 之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舜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中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4年度重訴更字第2號請求交付管理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捌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玖仟貳佰陸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