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423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台南縣永康市公所因94年訴字第142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670,2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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