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74號原告丁○○
號3樓被告乙○○
己○○上一人戊○○法定代理人被告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移付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付台南縣永康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得將下列事件,裁定移付調解委員會調解:⒈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規定之事件、⒉適宜調解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⒊其他適宜調解之民事事件,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丁○○與被告乙○○等四人間因毀損事件,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合於前揭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2條第1項得移付調解委員會調解之事件,並經兩造聲請移付台南縣永康市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三、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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