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強盜殺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劉淑華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捌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在案。並自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延長羈押二月。茲經本院開庭訊問被告甲○○後復自九十五年五月九日起依法命再執行羈押(期間因將甲○○借送執行強制戒治),嗣經本院再次開庭訊問被告甲○○後,經合議庭評議認被告甲○○犯嫌仍屬重大(被告甲○○坦承殺人犯行),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經依法合併計算前後之羈押期間後,應自九十五年六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現再經本院訊問被告甲○○後,認被告甲○○犯嫌仍屬重大,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八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六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旭聖
法官簡婉倫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六日
書記官黃幼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