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54號上訴人即被告永保安康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以上上訴人、保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竹企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二五四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玖佰陸拾捌萬肆仟陸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玖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貞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書記官陳志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