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390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九千九百九十九元,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五年十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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