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20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20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訴字第2079號
上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共同選任辯護人 朱紹勳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85號,中華民國93年5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李世貴法官高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垂福中華民國94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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