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37號
99年度易字第257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正浩
王台芳共同選任辯護人林啟瑩律師被告 林肇俊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沈曉玫 律師
鍾永盛 律師被告 蔡式穀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李淵聯 律師被告 陳建富
楊啟滇 上二人選任辯護人 姜照斌 律師
胡大中 律師被告 朱再旺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林孝甄 律師
王東山 律師 李美寬 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9884號),並追加起訴(99年度偵字第2785號、第136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賴正浩、王台芳、林肇俊、蔡式穀、楊啟滇、陳建復、朱再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追加起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定亞
法官林怡伸法官石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書記官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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