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1號聲請人 鄭佩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6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芬┌────────────────────────────────────────────────────────┐│附表:103年度除字第5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格雅設計工程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南京東│102年8月22日│73,000元│HD0000000││││司│路分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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