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0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林慶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6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書記官廖素芳┌───────────────────────────────────┐│附表:103年度除字第50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001│頂新實業股份有限公│90年1月8日│90年6月19日│945,000元│││司││││├──┼─────────┼──────┼──────┼────────┤│002│頂新實業股份有限公│90年1月15日│90年5月24日│1,233,750元│││司││││├──┼─────────┼──────┼──────┼────────┤│003│頂新實業股份有限公│90年1月15日│90年5月24日│1,480,500元│││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