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48號
原   告  傅家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傅佑國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8萬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
  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08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被告傅佑國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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