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4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秀慈蘇詩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08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被告徐秀慈、蘇詩廷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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