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附民上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附民上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1年度附民上字第47號上訴人即原告 周勇華 送達代收人 陳麗嬌 被上訴人即被告 高仰崗 上列被上訴人即被告,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0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上訴人即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經原審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不服而向本院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彭幸鳴
法官何俏美法官張永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家慧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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