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上易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易字第17號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19號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66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於原審言詞辯論終結後之95年12月10日因車禍死亡,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乙紙在卷可稽,揆前開法文,自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原審未及審酌而為實體判決,即有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撤銷改判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蔣有木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德霞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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