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80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詐欺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巫政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
A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3年8月間某日至│93年8月20日至│93年8月20日至│││93年8月15日│93年9月26日止│93年9月26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3年度偵字第9230號│93年度毒偵字第3899號│93年度毒偵字第3899號│││││││││││├─┬──────┼──────────┼───────────┼──────────┤││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度簡字第29號│94年度上訴字第986號│94年度上訴字第986號││實││││││審├──────┼──────────┼───────────┼──────────┤││判決日期│94.03.28│94.06.21│94.06.21│││││││││││││├─┼──────┼──────────┼───────────┼──────────┤│確│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決│案號│94年度簡字第29號│94年度上訴字第986號│94年度上訴字第986號││├──────┼──────────┼───────────┼──────────┤││判決確定日期│94.04.25│94.06.21│94.07.18│││││││││││││├─┴──────┼──────────┼───────────┼──────────┤│││││││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4年度執字第2006號│94年度執字第2862號│94年度執字第28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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