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小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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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小字第32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昆益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訴訟代理人 鄭安雄
被 告 莊檯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9年5月13日下午2時20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書記官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