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小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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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小字第32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昆益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訴訟代理人  鄭安雄
被   告  莊檯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9年5月13日下午2時20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書記官洪嘉慧

歷審裁判

  • 鳳山簡易庭 109 年度 鳳小 字第 321 號裁定(109.04.24)[和解]
  • 鳳山簡易庭 109 年度 鳳小 字第 321 號和解筆錄(109.05.13)[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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