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國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國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國字第26號抗告人即原告乙○○
丙○○戊○○丁○○兼前四人訴訟代理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己○○間因九十三年度國字第號二六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月28日
書記官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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