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5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4歲
樓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齊潔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8日
書記官李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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