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字第820號上訴人乙○○
巷7號訴訟代理人 鄒孟昇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049,514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1,9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郭松濤法官陳雅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書記官葉國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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