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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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15號聲請人 周美珍 即財團法人 徐德榮 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徐德榮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徐德榮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增訂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依該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此有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可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徐德榮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為配合財團法人法之施行,該法人以民國108年10月3日第9屆第5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其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為補充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變更之財團法人徐德榮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中,其中修正或增訂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第3條解散清算、第6條法人之目的、第7條法人之業務、第8條董事名額及產生方式、第10條董事及董事長任期、第11條董事會職權、第12條董事缺額補選、第13條執行長等職員之任用、第14條董事會之召集、第15條董事會之舉行地點及代理出席、第16條董事會決議方法、第17條及第19條財產之保管運用、第20條業務經費、第21條預算決算、第21條之1資訊公開、第22條會計處理、第25條修訂章程等規定,均屬組織、管理方法之變更,與財團法人法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亦未牴觸民法關於財團法人之規定,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書記官賴俊宏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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