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56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56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樊繼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樊繼勛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樊繼勛因犯公共危險(聲請書誤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應予更正)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書記官廖宜君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妨害自由│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103年4月19日││││犯罪日期│至│107年3月6日│106年11月2日│││103年4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新竹地檢│新竹地檢││年度案號│108年度偵緝字第619號│107年度偵字第4517號等│108年度偵緝字第183號│├───┬────┼───────────┼───────────┼──────────┤││法院│桃園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桃簡字第1034號│108年度訴字第278號等│108年度交訴字第6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6月17日│108年8月20日│108年9月3日│├───┼────┼───────────┼───────────┼──────────┤││法院│桃園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桃簡字第1034號│108年度訴字第278號等│108年度交訴字第69號││├────┼───────────┼───────────┼──────────┤│判決│判決│108年7月8日│108年9月16日│108年9月30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