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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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575號聲請人 李忠義 即財團法人忠泰建築文化藝術基金會之董事
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忠泰建築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忠泰建築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忠泰建築文化藝術基金會(下稱系爭基金會)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系爭基金會前經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許可設立,並經本院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嗣經第11屆第1次董事會會議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業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分別於109年2月13日以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093001111號函、於同年3月4日以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093002403號函同意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函文等件在卷可稽。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之捐助章程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