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4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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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48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克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0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克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克文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書記官彭筠凱【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編號1、2經臺中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4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8年7月15日凌晨│108年9月16日下午│107年11月24日晚│││4時35分採尿時起│4時許│間6時許│││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新竹地檢109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280號│毒偵字第3550號│毒偵緝字第56號等│├───┬────┼────────┼────────┼────────┤││法院│新竹地院│臺中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竹東原簡│108年度中原簡字│109年度原簡字第││事實審││字第65號│第68號│37號││├────┼────────┼────────┼────────┤││判決日期│108年11月29日│108年12月31日│109年6月30日│├───┼────┼────────┼────────┼────────┤││法院│新竹地院│臺中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竹東原簡│108年度中原簡字│109年度原簡字第││判決││字第65號│第68號│37號││├────┼────────┼────────┼────────┤││判決│109年3月6日│109年6月4日│109年9月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9年度│臺中地檢109年度│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601號│執字第8613號│執字第47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