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交易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交易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易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九十四年度交易字第二五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94年3月17日以94年度交易字第25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尚有部分犯罪事實亟待查證,是本院認為本件尚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陳端宜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書記官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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