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65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57號

聲請人 黃琇閔 (即 黃文傳 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圖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愷茹

附圖:               114年度除字第657號

    

發行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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