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52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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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525號
原告 張茂生
被告 曾世榮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新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51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2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所犯傷害部分,已於民國114年3月18日辯論終結,而原告於同年3月28日始具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是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盈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