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52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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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525號

原告 張茂生

被告 曾世榮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新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51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2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所犯傷害部分,已於民國114年3月18日辯論終結,而原告於同年3月28日始具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是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盈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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