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42號
原告 鄭棨元
被告 吳松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39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許凱傑
法官涂光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婷
中華民國114年4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42號
原告 鄭棨元
被告 吳松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39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許凱傑
法官涂光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婷
中華民國11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