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59號

原告 郭家伊

被告 蔡宇志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暫寄押於法務部○○○○○○○○○○○)

秦葆正

上列被告蔡宇志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2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蔡宇志、秦葆正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郭家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同案被告 洪崇耀范鼎蔭 部分調解成立),請求損害賠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玥

                   法 官 邱于真

                   法 官 張家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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