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59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99號

聲請人 李秀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主張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已依法聲請公示催告獲准(案列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130號),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申報期間3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又於申報期間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59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東南碱業股份有限公司

75-NX-4783-6

1

230

002

東南碱業股份有限公司

75-NX-6167-3

1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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