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99號
聲請人 李秀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主張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已依法聲請公示催告獲准(案列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130號),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申報期間3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又於申報期間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59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75-NX-4783-6
1
230
002
東南碱業股份有限公司
75-NX-6167-3
1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