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56號上訴人丙○○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7月7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8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3579號判例參照)。本件上訴人在第一審為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其於上訴狀具名上訴(本院卷第7頁),其上訴自非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丁蓓蓓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書記官鄭麗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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