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86號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8月17日裁定通知,限令上訴人於7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95年8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書記官韓金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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