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嘉小調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小調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蔡蘇 英蕊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許素琴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聲請人即原告曾聲請對相對人即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
度司促字第6184號),惟相對人即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聲請人即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即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