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小調字第211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楊奕樹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劉能振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本院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應徵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