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斗小字第101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被 告 黃碧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玖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含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