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5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545號
原   告  劉錦豪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綠誠生物科技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858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8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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