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4年度斗小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小字第11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簡旻毅
被   告  高貴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按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設籍在桃園市境內,不屬本院轄區,有其戶籍資
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
;被告復經本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為本案之言詞
辯論,是亦無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之適用,爰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前開管轄法院。
三、從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且有再開言
詞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再開言詞辯論裁定部分,不得抗告。如對移轉管轄裁定部分抗告
,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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