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2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昱成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8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昱成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蔡昱成因犯重利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規定。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法理上亦應同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供參考)。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參。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依刑法第51條第5款限制加重原則規定之外部性界限(即以最長期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為下限),並參酌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1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等情,加計其餘宣告刑之總和有期徒刑1年2月之範圍內定應執行刑。
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為重利罪,罪質相同,且犯罪時間相近(民國108年6月至11月間),及本院前已寄送意見調查表給受刑人(於111年4月26日寄存送達),但受刑人迄今尚未回覆意見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業經執行完畢部分,僅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恂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附表:受刑人蔡昱成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加重重利未遂罪重利罪重利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8年9月30日108年6月25日至108年8月28日108年6月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2844號、109年度偵字第10274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1487、19607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1487、1960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1114號109年度簡字第1386號109年度簡字第1386號判決日期109年8月26日110年4月7日110年4月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1114號109年度簡字第1386號109年度簡字第1386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9月26日110年5月10日110年5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466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字第382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字第3826號。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罪,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38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確定。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已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314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確定(已執畢)。編號456罪名重利罪重利罪重利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8年6月17日108年7月9日108年9月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1487、19607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1487、19607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1487、1960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1386號109年度簡字第1386號109年度簡字第1386號判決日期110年4月7日110年4月7日110年4月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1386號109年度簡字第1386號109年度簡字第1386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5月10日110年5月10日110年5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字第382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字第382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字第3826號。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罪,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38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確定。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已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314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確定。編號789罪名重利罪重利罪重利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8年9月108年10月29日108年11月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1487、19607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1487、19607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1487、1960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1386號109年度簡字第1386號109年度簡字第1386號判決日期110年4月7日110年4月7日110年4月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1386號109年度簡字第1386號109年度簡字第1386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5月10日110年5月10日110年5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字第382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字第382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字第3826號。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罪,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38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確定。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已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314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確定。編號101112罪名重利罪(以下空白)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8年9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57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146號判決日期111年2月1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146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3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08號。